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吳浥嫙 被告 陳萬守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