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林士軒 被告 余俊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744號(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02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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