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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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祐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祐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朱祐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6、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3年11月13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附表:受刑人朱祐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31日│103年1月3日│102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9號│偵字第2219號│偵字第22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718號(│執字第15718號(│執字第15718號(│││編號1-5定應執行│編號1-5定應執行│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1日│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9號│偵字第2219號│偵字第22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103年度訴字第437││││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718號(│執字第15718號(│執字第15719號(│││編號1-5定應執行│編號1-5定應執行│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5月)│└────────┴────────┴────────┴────────┘┌────────┬────────┐│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37││││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719號(│││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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