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添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更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添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添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
102年度臺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原定應執行之2罪之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累犯應加重其刑之規定,經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於103年12月4日以103年度聲字第91
1號裁定就主刑部分各更定其刑如該裁定附表「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欄所載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則原裁判(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其基礎已經變動,即當然失其效力而不存在,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再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並參酌附表所示2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11號更定其刑、附表所示2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等情,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附表:受刑人吳添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原判決宣告刑有期徒刑4│原判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經本院103年度聲字│月,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更定累犯為│第911號裁定更定累犯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9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211號│103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103年4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211號│103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7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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