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
3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六簡字第128號、第186號、第219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3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
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犯罪時間接近,並考量毒品之成癮性及其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劉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0日17時許│103年5月10日上午10時50│103年6月12日採尿時點往││││分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小│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5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3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5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28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86號│103年度六簡字第219號││實├────┼───────────┼───────────┼───────────┤│審│判決日│103年5月30日│103年8月7日│103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28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86號│103年度六簡字第219號││決├────┼───────────┼───────────┼───────────┤││確定日│103年7月8日│103年9月10日│103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760號│103年度執字第2280號│104年度執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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