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4號抗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