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告 劉金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