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 蔡仲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被告 黃栩煒 唐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9,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