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5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58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1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9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
帳單查詢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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