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685號
原 告 一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
複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甲○○
兼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