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575號
上 訴 人 甲○○
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3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