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六百一十五萬七千三百四十元,應繳裁判費六萬一千九百八十四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六萬零九百八十四元。茲將異議狀繕本送達,並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六萬零九百八十四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