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阿峰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
貳佰元((一三四平方公尺+一二平方公尺+四八平方公尺+五二平方公尺)X二二
00元=五四一二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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