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調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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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敏煒 (即敏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小調字第984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永和市○○街○○號,有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張素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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