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63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劉偉豪 、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丙○○或劉偉豪)。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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