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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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0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系爭聲請人提供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銀行簽章)。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