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郁晴徐素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㈤應補正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7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自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㈧自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教育費用等繳納單據),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變動情形。│├───────────────────────────┤│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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