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林家駿 即文揚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原告與被告璇遠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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