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陳禹彤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寶文
林錦麗 被告 吳清達
民栓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秀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