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之1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98,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97,416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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