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家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原名林家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6090117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6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6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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