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62號原告財團法人私立開南管理學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生 律師複代理人 馬志平 律師被告甲○○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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