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0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速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