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永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心科技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永心科技有限公司、戊○○、乙○○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64,482元,應繳裁判費70,9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9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