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