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40號原告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告潤群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高雄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土石採取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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