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考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44號原告甲○○被告考選部代表人乙○○部長被告國防部代表人丙○○部長被告考試院代表人丁○○院長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97考台訴決字第02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考選部、國防部、考試院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均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