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6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梁雅鈴

被告 高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因經濟不佳,希望債務分期償還乙節,僅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當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所辯要難憑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