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邱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永欣 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