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懋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懋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葉懋彬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
2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葉懋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6日│103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457號│字第12457號│字第239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103年度易字│103年度豐交簡字││事實審││第2020號│第2020號│第1359號││├────┼────────┼────────┼────────┤││判決│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25日│103年10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103年度易字│103年度豐交簡字││判決││第2020號│第2020號│第1359號││├────┼────────┼────────┼────────┤││判決│103年9月26日│103年9月26日│103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5124號(編│字第15124號(編│字第17500號│││號1、2定應執行有│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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