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11號聲請人 柯麗芬 相對人 池和昌池錦豐 之繼承人相對人池 劉阿右 即池錦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池錦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池錦豐、池 曾秀吉池錦淼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月25日(第一順位)。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五)存續期間:自88年1月21日至88年4月21日。
(六)清償日期:88年4月21日。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每百元日息貳角計算。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池錦豐、 池曾秀吉 、池錦淼。
(十一)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嗣債務人池錦豐、池錦淼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8年4月21日,並簽發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票面金額⑴650,000元⑵650,000元,到期日⑴88年4月21日⑵88年4月21日之本票貳紙為憑,詎相對人屆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本件債務人池錦豐於95年3月4日死亡,其配偶曾秀吉及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池育葳池彥霖 均拋棄繼承(此有本院103年6月9日中院東家戊95繼1033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故其遺產依法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相對人池和昌、 池劉阿右 繼承,雖繼承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其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諸上開第一項說明,本件聲請人列為相對人池和昌、池劉阿右,核無不合。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本票2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2件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03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原債務人已死亡,其是否於88年1月25日提供本件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供擔保之事實及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是否爲債務人所簽名、蓋章之事實均予以否認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定參照)。是相對人池和昌、池劉阿右及債務人池錦淼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勢區│新盛││1221│建│4.88│全部│├─┼───┼────┼───┼───┼──────┼─┼─────┼──────┤│2│臺中│東勢區│新盛││1222│建│29.5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83│臺中市東勢區新│鋼筋混凝土造;層│第一層20.76││全部││││盛段1221、1222│數:2層│第二層20.76││││││地號││地下層20.76│││││├───────┤│合計62.28││││││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27之1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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