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憶蒓 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足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第三人 林季靜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重新提出足可辨識林季靜匯款新台幣4,700,000元之清晰匯款單及該筆存摺影本。
四、提出另兩筆借款新台幣260,000、40,000元之相關借款依據(如匯款單、存摺、借據‧‧‧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