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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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郭憶蒓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足 即 林季靜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 鄭足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