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䧥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廖守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所附約款中,關於現金卡利息之部分約定為
14.25%,然本件聲請狀就現金卡部分主張之利息為15%,請聲請人釋明本件現金卡部分利息以15%計息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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