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高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8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