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高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8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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