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賴祈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