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8號
上 訴 人 陳西湖
被上訴人 陳逸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六六八號修復漏水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
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