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 盧燕賢 被告 林堉 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8,12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409號卷第55頁、第69至81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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