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鉦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鉦皓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彭鉦皓基於侵入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未經新竹縣○○鎮○○街000巷000號屋主 彭聖琪 同意,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下午4時49分許,以翻越上址鐵柵欄之方式,無故侵入彭聖琪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
二、案經彭聖琪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彭鉦皓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彭聖琪、 彭聖斌 分別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地籍圖謄本、111年5月14日警員偵查報告及所附譯本各1份、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彭鉦皓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證人彭聖琪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危害證人彭聖琪之居住安寧,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