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09號
原告游千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路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