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贓物及詐欺案件,分別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