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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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6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汪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博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4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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