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境信雲字第0九三一00四六二00號函附出入境查詢資料記載,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出境前往香港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