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0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九號、第一六七二號,移字第二三八九、二五0九號)提起上訴,及移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三號、第七四四號、第七六四號、第八一0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所產製之私菸,且該等私菸包裝盒上之圖文字樣,均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該等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向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不詳),以低於通常市價即每條(即十包)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元之代價,購入未經許可產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私菸後,即自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在宜蘭市中山公園附近,連續以每包二十五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多次;又承前販賣該等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旬某日,再向「阿發」以低於通常市價即每條二百元之代價,購入未經許可產製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仿冒私菸,並將之存放於宜蘭縣○○鄉○○○路三之二十九號租屋處,再以機車載運前揭私菸前往宜蘭市中山公園等不特定地點,連續以每包二十五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多次。嗣分別於(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宜蘭市中山公園宜美計程車行對面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私菸,及(二)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宜蘭市中山公園以每包二十五元之價格,販售二包仿冒之「大衛 杜夫 」私菸予不知情之甲○○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私菸,及(三)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乙○○在宜蘭市中山公園內以每條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販售仿冒之「 大衛杜夫 」香菸予不知情之丙○○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私菸,及(四)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於宜蘭縣○○鄉○○○路三之二十九號租屋處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私菸,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均供承不諱,而查:
(一)右揭查獲事實(一)部分,並有宜蘭縣內查獲違反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宜蘭縣政府第00000000號扣押物收據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八張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黃長壽硬盒菸、長壽白軟淡菸、新樂園香格里拉超低淡菸及長壽尊爵硬盒淡菸經各採樣一條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認非該公司之產品,有該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臺菸酒菸字第0九二000七00六號函一紙附卷可參,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峰香菸、MildSeven、MildSevenLights及SilverStarlet香菸,經送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其中峰(MI─NE)香菸之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一二U0五A,與該公司生產進口之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外觀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另MildSeven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G二三二S0四,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又MildSevenLights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三二W一四A,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又SilverStarlet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RL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L0四二一0一,與該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此有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八日JTZ0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足稽,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
(二)右揭查獲事實(二)部分,並經證人甲○○證述屬實,且有宜蘭縣內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一紙及現場照片五張附卷可稽,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佐。而扣案之MildSeven、MildSev
enLights及SilverStarlet香菸,經送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其中MildSeven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G二三二S0四,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SEVEN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另MildSevenLights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五三O一一B,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SEVEN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又Sil
verStarlet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SD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L0三二X一六,與該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SEVEN七及圖」商標圖樣(菸品包裝上之星形圖樣即係使用該號註冊商標之圖樣),此有該公司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JTZ0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及新樂園淡菸經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及臺北菸廠鑑定結果,認均非該公司之產製品,為仿冒品香菸,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九二000三二五0號函及臺北菸廠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0九二000三二五四號函各一紙附卷可。又扣案之藍星超淡香菸經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初步從外觀鑑定非該公司進口,應屬走私貨後,再將樣品送請國外檢驗,認無論外包裝或內容物均非該公司真品,應屬仿冒品,此有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府財菸字第0九二0一0一九0五號函及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府財菸字第0九二0一一二一二一號函所附之菲利普莫里斯臺灣分公司函各一紙附卷可稽,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
(三)右揭查獲事實(三)部分,並經證人丙○○證述屬實,且有宜蘭縣內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冊、宜蘭縣政府扣押物收據各一紙及現場照片七張附卷可稽,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佐。而扣案之MildSeven、SevenStarsCusto
mLights及SilverStarlet香菸,經送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其中MildSeven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三三U二二B,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包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SEVEN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另SevenStarsCustomLights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SLAK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商品管理編號印刷油墨之顏色與該公司之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五號「SEVENStars」商標圖樣;又SilverStarlet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SL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SEVEN七及圖」商標圖樣(菸品包裝上之星形圖樣即係使用該號註冊商標之圖樣),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六日JTZ0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長壽白軟包淡菸、新樂園淡菸、長壽黃硬盒菸、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及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經分別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內埔菸廠及豐原菸廠鑑定結果,認均非該公司之產製品,為仿冒品香菸,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0九三0000五四二號函、內埔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臺菸酒內菸品字第0九三0000五八二號函及臺北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九三0000五二六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又扣案之大衛杜夫香菸(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白色)及大衛杜夫香菸(紅色),經送請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非原廠所產製之真品,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九三年營字第0二七號函一紙附卷可參,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
(四)右揭查獲事實(四)部分,則有宜蘭縣內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抽驗菸酒收據、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十三張附卷可稽,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佐。而扣案之峰香菸、MildSeven、MildSevenLights及SilverStarlet香菸,經送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其中峰(MI─NE)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一二U0五A,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外觀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七八號「峰」商標圖樣;另MildSeven香菸,菸包測英文字母SHAK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包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SEVEN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另MildSevenLights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之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
ILDSEVEN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又SilverStarlet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SL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00000000號「SilverStarlet七(DEVICE)」商標圖樣,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JTZ0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長壽白軟包淡菸及長壽黃硬盒菸,經分別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及內埔菸廠鑑定結果,認均非該公司之產製品,為仿冒品香菸,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九三0000六四0號函、內埔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臺菸酒內菸品字第0九三0000六九九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大衛杜夫香菸(白色)及大衛杜夫香菸(紅色),經送請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非原廠所產製之真品,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九三年營字第0三一號函一紙附卷可參,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向一綽號「阿發」之不詳姓名男子以低於通常價格購入,非係由正常管道向進口商或菸酒公司購入,且於警方查獲後仍多次販賣,足徵其明知所購入之香菸係屬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屬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亦為未得商標權人即前揭香菸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品罪之規定及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品罪之規定,二者刑度完全相同,而連續犯應適用最後一次行為時之法律,則被告乙○○最後一次販賣仿冒私菸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自應以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論處。而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原規定「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同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全文修正公布(以下簡稱「修正後菸酒管理法」),同條文修正為「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可知修正後菸酒管理法就販賣私菸之行為,已廢除刑法處罰之規定,而改以行政罰鍰方式予以處罰,惟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亦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則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雖有修正,但至今尚未施行,本件仍應適用修
正前菸酒管理法。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起訴書誤載係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尚有未洽,應予更正。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私菸,而違反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於起訴書論列被告自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連續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止其餘販賣仿冒私菸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起訴書論列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加以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所涉連續違反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連續違反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多次查獲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仍不知警惕,其連續販賣仿冒私菸數量非少,破壞菸酒管理制度及社會經濟秩序,惟其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均屬查獲之仿冒私菸,爰均依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規定宣告沒收之。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併案時間多次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原審未及併予審理,尚有未洽,且於犯罪事實欄內未敘及被告違反商標法之事實,亦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被仿冒廠商││││(一條內│││││十包)││├───┼─────────────┼────┼────────────┤│一│黃長壽硬盒│二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二│白長壽軟盒│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三│新樂園香格里拉超低淡菸│二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四│長壽尊爵低淡菸│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衛杜夫(白)│二十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六│大衛杜夫(紅)│二十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七│峰│四十包│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MildSeven│三十包│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Light)│││├───┼─────────────┼────┼────────────┤│九│MildSeven│三十包│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harcoal│││││filter│││├───┼─────────────┼────┼────────────┤│十│Silver│十包│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Starlet│││└───┴─────────────┴────┴────────────┘附表二: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被仿冒廠商││││(一條十│││││包)││├───┼─────────────┼────┼────────────┤│一│大衛杜夫(白)│四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二│大衛杜夫(黑)│八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三│大衛杜夫(紅)│二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四│長壽尊爵│一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五│新樂園淡菸│七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六│藍星超淡菸│一包│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七│MildSeven│七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硬盒)││││││││├───┼─────────────┼────┼────────────┤│八│MildSevenLi│四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ght│││├───┼─────────────┼────┼────────────┤│九│Silver│二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Starlet│││└───┴─────────────┴────┴────────────┘附表三: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被仿冒廠商││││(一條十│││││包)││├───┼─────────────┼────┼────────────┤│一│Silver│三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Starlet│││├───┼─────────────┼────┼────────────┤│二│SevenStars│三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七星)│││├───┼─────────────┼────┼────────────┤│三│MildSeven│二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四│新樂園香菸│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五│長壽淡菸│三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六│長壽LonglifeLi│四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ghts│││├───┼─────────────┼────┼────────────┤│七│長壽Longlife│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Mild│││├───┼─────────────┼────┼────────────┤│八│黃長壽│四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大衛杜夫(白)│二十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衛杜夫(紅)│二十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大衛杜夫(黑)│十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附表四: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被仿冒廠商││││(一條十包│││││)││├───┼────────────┼─────┼────────────┤│一│SevenStar│一千零八十│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包││├───┼────────────┼─────┼────────────┤│二│七星(淡菸)│七百二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三│七星(SilverSt│五百五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arlet)│││├───┼────────────┼─────┼────────────┤│四│峰│七百二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衛杜夫(白色)│五千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六│大衛杜夫(紅色)│二千五百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七│長壽(黃色硬盒)│一千零三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包││├───┼────────────┼─────┼────────────┤│八│長壽(白色)│二千三百四│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十包││├───┼────────────┼─────┼────────────┤│九│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三百三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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