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12月、98年1月至12月及99年1月至9月之所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1月至9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六、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即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款項數額,請區別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項目列表提出明細。)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除協商成立應繳納之款項外,每月尚應清償其他未參與協商債權人之金額,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八、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列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詳細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民國98年4月自OO公司離職之原因。
十一、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十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能自○年○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元之協商款項至○年○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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