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亞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李慧兒法官王仁貴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