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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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
上訴人 張欣榮
被上訴人 張柏山
法定代理人 張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前經本院以民國112年8月2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通知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