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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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

上訴人 張欣榮

被上訴人 張柏山

法定代理人 張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前經本院以民國112年8月2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通知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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