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18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綉婷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