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162號
原告 楊素茹
訴訟代理人 楊紹微
被告 吳幸桂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第一項:被告應撤銷本票裁定。嗣於民國112年8月7日具狀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ㄧ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經核其基礎事實同一,且其變更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一)有關被告補充借款明細即附表三,該附表編號14、15、36、41、42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倘被告其有交付,應由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負舉證責任。至於附表二編號20之票面金額確為誤載,應載為「壹拾肆萬元整」;被告稱其未曾收到附表二編號22、25、27、28等4紙支票票款,經原告申請物證影本後證實確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又附表二編號59經查確為退票;另由訴外人 楊永華 支票往來明細(附表二編號133)與被告所提供外埔區農會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可知,原告尚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未計入還款合計金額中,是原告實際還款給被告之金額應為46,779,33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而被告實際借款給原告之金額應為43,656,0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三),原告之還款金額已超過原本借款金額。(二)原告於109年5月25日起向被告借貸款項週轉使用,雙方借款方式每次均由被告匯款到原告台中商銀大甲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原告則以開立支票或以客票、匯款、網銀、ATM轉帳至被告外埔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取貨抵銷還款。而兩造自109年5月25日起從未逐筆核算過雙方借款還款全部金額。由上可知,原告已還清所有借款尚且多付款3,123,33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所還金額遠超過被告持有之2紙本票計85萬元,被告與原告間借貸關係原應於還款後消滅,被告應於借貸關係消滅時歸還所持票據,然其拒不歸還,持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經鈞院於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8439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請求法院判決:(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一)有關原告所列還款清單即附表二,其中編號20之背書轉讓之支票之票面金額明載為「壹拾肆萬元整」,原告於清單所列金額卻為1,400,000,顯屬誤載。另被告並未曾收到原告所載附表二編號22、25、27、28等各紙支票票款,該四紙支票之票面金額依序為912,000元、912,000元、912,000元、930,000元。此外,附表二編號59所示票面金額2,650,000元之支票亦遭退票而未兌現,故原告實際償還借款本利之金額為42,313,33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倘原告仍堅持主張附表二編號22、25、27、28、59等各紙支票票款有給付被告,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負舉證責任。(二)原告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0年11月26日止,前後多次向被告借款,各次借款之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借款交付方式如附表三所示,合計借款總金額為47,256,000元,此有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被告設於外埔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可稽。原告雖有陸續償還借款本息,但長期下來其各次還款金額經常少於新借金額,故其對被告所積欠借款本息總金額逐漸增加,經兩造於110年12月20日見面會算後,雙方同意經扣減原告已償還本息41,112,840元後(已包含附表二編號78,票面金額為800,000元之支票票款),原告仍積欠被告之借款本息餘額按8,850,000元計算,原告願自111年1月10日起分期清償(除最後一期間隔較久外,其餘各期還款日期均約間隔5日),並開立附表四所示票面金額總共8,850,000元之本票18紙予被告,作為返還借款之憑據。詎原告嗣後僅清償如附表二編號79至128所示款項,其還款金額僅有1,200,495元,餘並未清償。為此,被告前持附表四所示編號1至16之16紙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並未受償,經鈞院發給債權憑證。另被告持附表四所示編號17、18之2紙本票即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843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綜上,原告就附表四所示18紙本票之8,850,000元票款及各紙本票利息,僅清償其中部分本息1,200,495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所持附表一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持附表一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則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難謂無受侵害之危險,又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設有規定。又消費借貸關係成立後,借用人如主張借款嗣後業已清償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借用人就其業已向貸與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已清償所有欠款,甚且超額清償云云,但此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其業已向貸與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雙方消費借貸關係已存在數年,期間更有多次借還款情形,此由附表二、附表三兩造各自提出之借還款記錄可資佐證。本院認為原告既然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面額共計8,850,000元給被告,顯然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當時仍積欠被告8,850,000元之債務。然依據原告提出之附表二清償記錄,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後,所清償之數額,尚未達完全清償此8,850,000元本票債務,且其尚未清償之數額並已逾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850,000元。因此,本院認為原告並未提出其已清償附表一所示本票債務之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原告所稱已完全清償債務之主張為真。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應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張隆成
附表一:(以下均為新臺幣)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WG0000000
2
110年12月20日
350,000元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WG0000000
附表二:原告所提「還款物證附表明細清單」
編號
日期
內容
還款方式
金額
原告表示
被告表示
1
109年6月2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206,000元
2
109年6月15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64,000元
3
109年6月2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205,000元
4
109年7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123,000元
5
109年7月17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205,000元
6
109年8月1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7
109年9月4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312,000元
8
109年9月11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9
109年10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10
109年10月12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312,000元
11
109年11月11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12,000元
12
110年1月18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2,000元
13
110年2月22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14
110年3月4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0,400元
15
110年3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932,500元
16
110年3月9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17
110年3月10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932,500元
18
110年3月10日
匯款單
匯款
500,000元
19
110年3月17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00,000元
20
110年3月18日
背書轉讓支票
訴外人 黃良才 支票(票號AH0000000)
1,400,000元
確為誤載,應載為140,000元
此為誤載,應載為140,000元
21
110年3月22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22
110年4月1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3
110年4月7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350,000
元
24
110年4月23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25
110年4月26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6
110年4月2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27
110年5月3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8
110年5月10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30,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9
110年5月11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0,000元
30
110年5月13日
支票交易明細
1,020,000元
31
110年5月14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60,000元
32
110年5月26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00,000元
33
110年6月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955,000
元
34
110年6月11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35
110年6月15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36
110年6月29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750,000元
37
110年7月1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900,000
38
110年7月19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200,000元
39
110年7月26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10,000元
40
110年7月28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20,000元
41
110年7月30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20,000元
42
110年8月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3
110年8月5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4
110年8月9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5
110年8月13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450,000元
46
110年8月2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0元
47
110年8月2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90,000元
48
110年8月27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0元
49
110年8月30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510,000元
50
110年9月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5,900元
51
110年9月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300元
52
110年9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200元
53
110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元
54
110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680元
55
110年9月22日
支票往來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300,000元
56
110年9月2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8,000元
57
110年9月28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400,000
元
58
110年9月2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000元
59
110年9月29日
支票往來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650,000元
確為退票
遭退票而未兌現
60
110年9月3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2,650,000元
61
110年10月5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120,000元
62
110年10月6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100,000元
63
110年10月8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400,000元
64
110年10月12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65
110年10月2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60,000元
66
110年10月21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90,000元
67
110年10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300元
68
110年10月27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300,000元
69
110年10月29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200,000元
70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71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元
72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73
110年11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74
110年11月15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500,000元
75
110年11月17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102,000元
76
110年11月22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400,000元
77
110年12月14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800,000元
78
110年12月22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800,000元
79
110年12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80
111年1月1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250,000元
81
111年1月11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80,000元
82
111年1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50元
83
111年1月14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70,000元
84
111年1月18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50,000元
85
111年1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700元
86
111年1月19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00,000元
87
111年2月21日
無摺存款單+往來明細
無摺存款
50,000元
88
111年2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000元
89
111年3月2日
ATM轉帳收據
轉帳
20,000元
90
111年3月2日
ATM轉帳收據
轉帳
30,000元
91
111年3月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120元
92
111年3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320元
93
111年3月1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600元
94
111年3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4,320元
95
111年3月2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650元
96
111年4月1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50,000元
97
111年4月13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50,000元
98
111年4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180元
99
111年4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0
111年5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9,500元
101
111年5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2
111年5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3
111年6月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550元
104
111年6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7,120元
105
111年6月9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40元
106
111年6月12日
出貨傳票
抵銷-退貨
-13,500元
107
111年6月1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0元
108
111年6月1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0元
109
111年6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0元
110
111年6月2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650元
111
111年7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90元
112
111年7月1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880元
113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00元
114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50元
115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00元
116
111年8月10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800元
117
111年8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80元
118
111年8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070元
119
111年8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460元
120
111年9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125元
121
111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200元
122
111年10月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80元
123
111年10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550元
124
111年10月1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00元
125
111年11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250元
126
111年11月10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90元
127
111年11月1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000元
128
111年11月2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280元
129
同編號22所載
130
同編號25所載
131
同編號27所載
132
同編號28所載
133
110年11月24日
訴外人楊永華支票往來明細(票號0000000)
800,000元
合計
49,889,335元
46,779,335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140000+800000=00000000)
42,313,335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被告所提「原告向被告各次借款細款」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交付借款方式
原告表示
1
109年5月25日
200,000元
轉帳
2
109年6月4日
160,000元
轉帳
3
109年6月16日
200,000元
轉帳
4
109年6月30日
320,000元
轉帳
5
109年7月28日
300,000元
轉帳
6
109年8月12日
300,000元
轉帳
7
109年8月21日
300,000元
轉帳
8
109年9月14日
300,000元
轉帳
9
109年10月15日
600,000元
轉帳
10
109年11月2日
376,000元
轉帳
11
109年11月12日
300,000元
轉帳
12
110年2月19日
1,800,000元
轉帳
13
110年3月4日
2,000,000元
轉帳
14
110年3月9日
1,0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15
110年3月9日
2,0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由外埔郵局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16
110年3月23日
1,200,000元
轉帳
17
110年5月3日
1,000,000元
轉帳
18
110年5月6日
2,000,000元
轉帳
19
110年5月14日
1,000,000元
轉帳
20
110年5月17日
1,000,000元
轉帳
21
110年5月27日
1,000,000元
轉帳
22
110年6月4日
2,000,000元
轉帳
23
110年6月16日
1,800,000元
轉帳
24
110年6月30日
1,700,000元
轉帳
25
110年7月2日
1,900,000元
轉帳
26
110年7月20日
2,200,000元
轉帳
27
110年7月28日
1,000,000元
轉帳
28
110年7月29日
800,000元
轉帳
29
110年8月2日
600,000元
轉帳
30
110年8月5日
700,000元
轉帳
31
110年8月6日
700,000元
轉帳
32
110年8月10日
700,000元
轉帳
33
110年8月16日
2,700,000元
轉帳
34
110年8月24日
1,000,000元
轉帳
35
110年8月31日
1,500,000元
轉帳
36
110年9月17日
1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37
110年9月23日
2,300,000元
轉帳
38
110年9月29日
1,400,000元
轉帳
39
110年9月30日
2,600,000元
轉帳
40
110年10月13日
1,700,000元
轉帳
41
110年11月15日
1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42
110年11月17日
4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43
110年11月22日
1,000,000元
轉帳
44
110年11月26日
1,000,000元
轉帳
合計
47,256,000元
43,656,000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被告所提「原告簽發、交付被告之本票名細」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12月21日
500,000元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2
110年12月21日
500,000元
111年1月15日
WG0000000
3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20日
WG0000000
4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25日
WG0000000
5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30日
WG0000000
6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5日
WG0000000
7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10日
WG0000000
8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15日
WG0000000
9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0日
WG0000000
10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5日
WG0000000
11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8日
WG0000000
12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5日
WG0000000
13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10日
WG0000000
14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15日
WG0000000
15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20日
WG0000000
16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25日
WG0000000
17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WG0000000
18
110年12月20日
350,000元
111年4月20日
WG0000000
合計
8,8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