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162號

原告 楊素茹

訴訟代理人 楊紹微

被告 吳幸桂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第一項:被告應撤銷本票裁定。嗣於民國112年8月7日具狀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ㄧ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經核其基礎事實同一,且其變更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一)有關被告補充借款明細即附表三,該附表編號14、15、36、41、42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倘被告其有交付,應由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負舉證責任。至於附表二編號20之票面金額確為誤載,應載為「壹拾肆萬元整」;被告稱其未曾收到附表二編號22、25、27、28等4紙支票票款,經原告申請物證影本後證實確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又附表二編號59經查確為退票;另由訴外人 楊永華 支票往來明細(附表二編號133)與被告所提供外埔區農會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可知,原告尚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未計入還款合計金額中,是原告實際還款給被告之金額應為46,779,33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而被告實際借款給原告之金額應為43,656,0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三),原告之還款金額已超過原本借款金額。(二)原告於109年5月25日起向被告借貸款項週轉使用,雙方借款方式每次均由被告匯款到原告台中商銀大甲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原告則以開立支票或以客票、匯款、網銀、ATM轉帳至被告外埔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取貨抵銷還款。而兩造自109年5月25日起從未逐筆核算過雙方借款還款全部金額。由上可知,原告已還清所有借款尚且多付款3,123,33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所還金額遠超過被告持有之2紙本票計85萬元,被告與原告間借貸關係原應於還款後消滅,被告應於借貸關係消滅時歸還所持票據,然其拒不歸還,持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經鈞院於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8439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請求法院判決:(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一)有關原告所列還款清單即附表二,其中編號20之背書轉讓之支票之票面金額明載為「壹拾肆萬元整」,原告於清單所列金額卻為1,400,000,顯屬誤載。另被告並未曾收到原告所載附表二編號22、25、27、28等各紙支票票款,該四紙支票之票面金額依序為912,000元、912,000元、912,000元、930,000元。此外,附表二編號59所示票面金額2,650,000元之支票亦遭退票而未兌現,故原告實際償還借款本利之金額為42,313,33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倘原告仍堅持主張附表二編號22、25、27、28、59等各紙支票票款有給付被告,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負舉證責任。(二)原告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0年11月26日止,前後多次向被告借款,各次借款之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借款交付方式如附表三所示,合計借款總金額為47,256,000元,此有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被告設於外埔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可稽。原告雖有陸續償還借款本息,但長期下來其各次還款金額經常少於新借金額,故其對被告所積欠借款本息總金額逐漸增加,經兩造於110年12月20日見面會算後,雙方同意經扣減原告已償還本息41,112,840元後(已包含附表二編號78,票面金額為800,000元之支票票款),原告仍積欠被告之借款本息餘額按8,850,000元計算,原告願自111年1月10日起分期清償(除最後一期間隔較久外,其餘各期還款日期均約間隔5日),並開立附表四所示票面金額總共8,850,000元之本票18紙予被告,作為返還借款之憑據。詎原告嗣後僅清償如附表二編號79至128所示款項,其還款金額僅有1,200,495元,餘並未清償。為此,被告前持附表四所示編號1至16之16紙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並未受償,經鈞院發給債權憑證。另被告持附表四所示編號17、18之2紙本票即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843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綜上,原告就附表四所示18紙本票之8,850,000元票款及各紙本票利息,僅清償其中部分本息1,200,495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所持附表一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持附表一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則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難謂無受侵害之危險,又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設有規定。又消費借貸關係成立後,借用人如主張借款嗣後業已清償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借用人就其業已向貸與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已清償所有欠款,甚且超額清償云云,但此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其業已向貸與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雙方消費借貸關係已存在數年,期間更有多次借還款情形,此由附表二、附表三兩造各自提出之借還款記錄可資佐證。本院認為原告既然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面額共計8,850,000元給被告,顯然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當時仍積欠被告8,850,000元之債務。然依據原告提出之附表二清償記錄,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後,所清償之數額,尚未達完全清償此8,850,000元本票債務,且其尚未清償之數額並已逾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850,000元。因此,本院認為原告並未提出其已清償附表一所示本票債務之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原告所稱已完全清償債務之主張為真。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應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張隆成

附表一:(以下均為新臺幣)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WG0000000

2

110年12月20日

350,000元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WG0000000

附表二:原告所提「還款物證附表明細清單」

編號

日期

內容

還款方式

金額

原告表示

被告表示

1

109年6月2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206,000元

2

109年6月15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64,000元

3

109年6月2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205,000元

4

109年7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123,000元

5

109年7月17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205,000元

6

109年8月1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7

109年9月4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312,000元

8

109年9月11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9

109年10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10

109年10月12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312,000元

11

109年11月11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12,000元

12

110年1月18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2,000元

13

110年2月22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14

110年3月4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0,400元

15

110年3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932,500元

16

110年3月9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17

110年3月10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932,500元

18

110年3月10日

匯款單

匯款

500,000元

19

110年3月17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00,000元

20

110年3月18日

背書轉讓支票

訴外人 黃良才 支票(票號AH0000000)

1,400,000元

確為誤載,應載為140,000元

此為誤載,應載為140,000元

21

110年3月22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22

110年4月1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3

110年4月7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350,000

24

110年4月23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25

110年4月26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6

110年4月2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27

110年5月3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8

110年5月10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30,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9

110年5月11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0,000元

30

110年5月13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 楊勝利 -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20,000元

31

110年5月14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60,000元

32

110年5月26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00,000元

33

110年6月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955,000

34

110年6月11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35

110年6月15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36

110年6月29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750,000元

37

110年7月1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900,000

38

110年7月19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200,000元

39

110年7月26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10,000元

40

110年7月28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20,000元

41

110年7月30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20,000元

42

110年8月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3

110年8月5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4

110年8月9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5

110年8月13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450,000元

46

110年8月2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0元

47

110年8月2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90,000元

48

110年8月27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0元

49

110年8月30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510,000元

50

110年9月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5,900元

51

110年9月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300元

52

110年9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200元

53

110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元

54

110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680元

55

110年9月22日

支票往來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300,000元

56

110年9月2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8,000元

57

110年9月28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400,000

58

110年9月2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000元

59

110年9月29日

支票往來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650,000元

確為退票

遭退票而未兌現

60

110年9月3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2,650,000元

61

110年10月5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120,000元

62

110年10月6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100,000元

63

110年10月8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400,000元

64

110年10月12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65

110年10月2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60,000元

66

110年10月21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90,000元

67

110年10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300元

68

110年10月27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300,000元

69

110年10月29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200,000元

70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71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元

72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73

110年11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74

110年11月15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500,000元

75

110年11月17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102,000元

76

110年11月22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400,000元

77

110年12月14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800,000元

78

110年12月22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800,000元

79

110年12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80

111年1月1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250,000元

81

111年1月11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80,000元

82

111年1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50元

83

111年1月14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70,000元

84

111年1月18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50,000元

85

111年1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700元

86

111年1月19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00,000元

87

111年2月21日

無摺存款單+往來明細

無摺存款

50,000元

88

111年2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000元

89

111年3月2日

ATM轉帳收據

轉帳

20,000元

90

111年3月2日

ATM轉帳收據

轉帳

30,000元

91

111年3月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120元

92

111年3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320元

93

111年3月1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600元

94

111年3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4,320元

95

111年3月2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650元

96

111年4月1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50,000元

97

111年4月13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50,000元

98

111年4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180元

99

111年4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0

111年5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9,500元

101

111年5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2

111年5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3

111年6月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550元

104

111年6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7,120元

105

111年6月9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40元

106

111年6月12日

出貨傳票

抵銷-退貨

-13,500元

107

111年6月1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0元

108

111年6月1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0元

109

111年6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0元

110

111年6月2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650元

111

111年7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90元

112

111年7月1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880元

113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00元

114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50元

115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00元

116

111年8月10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800元

117

111年8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80元

118

111年8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070元

119

111年8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460元

120

111年9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125元

121

111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200元

122

111年10月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80元

123

111年10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550元

124

111年10月1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00元

125

111年11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250元

126

111年11月10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90元

127

111年11月1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000元

128

111年11月2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280元

129

同編號22所載

130

同編號25所載

131

同編號27所載

132

同編號28所載

133

110年11月24日

訴外人楊永華支票往來明細(票號0000000)

800,000元

合計

49,889,335元

46,779,335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140000+800000=00000000)

42,313,335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被告所提「原告向被告各次借款細款」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交付借款方式

原告表示

1

109年5月25日

200,000元

轉帳

2

109年6月4日

160,000元

轉帳

3

109年6月16日

200,000元

轉帳

4

109年6月30日

320,000元

轉帳

5

109年7月28日

300,000元

轉帳

6

109年8月12日

300,000元

轉帳

7

109年8月21日

300,000元

轉帳

8

109年9月14日

300,000元

轉帳

9

109年10月15日

600,000元

轉帳

10

109年11月2日

376,000元

轉帳

11

109年11月12日

300,000元

轉帳

12

110年2月19日

1,800,000元

轉帳

13

110年3月4日

2,000,000元

轉帳

14

110年3月9日

1,0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15

110年3月9日

2,0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由外埔郵局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16

110年3月23日

1,200,000元

轉帳

17

110年5月3日

1,000,000元

轉帳

18

110年5月6日

2,000,000元

轉帳

19

110年5月14日

1,000,000元

轉帳

20

110年5月17日

1,000,000元

轉帳

21

110年5月27日

1,000,000元

轉帳

22

110年6月4日

2,000,000元

轉帳

23

110年6月16日

1,800,000元

轉帳

24

110年6月30日

1,700,000元

轉帳

25

110年7月2日

1,900,000元

轉帳

26

110年7月20日

2,200,000元

轉帳

27

110年7月28日

1,000,000元

轉帳

28

110年7月29日

800,000元

轉帳

29

110年8月2日

600,000元

轉帳

30

110年8月5日

700,000元

轉帳

31

110年8月6日

700,000元

轉帳

32

110年8月10日

700,000元

轉帳

33

110年8月16日

2,700,000元

轉帳

34

110年8月24日

1,000,000元

轉帳

35

110年8月31日

1,500,000元

轉帳

36

110年9月17日

1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37

110年9月23日

2,300,000元

轉帳

38

110年9月29日

1,400,000元

轉帳

39

110年9月30日

2,600,000元

轉帳

40

110年10月13日

1,700,000元

轉帳

41

110年11月15日

1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42

110年11月17日

4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43

110年11月22日

1,000,000元

轉帳

44

110年11月26日

1,000,000元

轉帳

合計

47,256,000元

43,656,000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被告所提「原告簽發、交付被告之本票名細」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12月21日

500,000元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2

110年12月21日

500,000元

111年1月15日

WG0000000

3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20日

WG0000000

4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25日

WG0000000

5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30日

WG0000000

6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5日

WG0000000

7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10日

WG0000000

8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15日

WG0000000

9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0日

WG0000000

10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5日

WG0000000

11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8日

WG0000000

12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5日

WG0000000

13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10日

WG0000000

14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15日

WG0000000

15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20日

WG0000000

16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25日

WG0000000

17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WG0000000

18

110年12月20日

350,000元

111年4月20日

WG0000000

合計

8,8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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