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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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144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 辛光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3227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51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23995││05月11日│││││元││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9年0│││123995││05月11日││5月11日起至│││元││起││清償日止,按月│││││││依606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